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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某市手电筒厂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名为“太阳能多功能电动牙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产品既可作牙刷又可作微型手电筒,设计独特,使用效果不错。2008年11月,该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同月,专利权人即手电筒厂与本市一家电动玩具厂签订了专利使用许可合同,收取使用费50万元。2009年6月,该专利权人发现某县电动牙刷厂正在生产的电动牙刷与其专利产品在产品结构和功能上相同,于是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要求保护其专利权,制止某县电动牙刷厂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某县电动牙刷厂得知后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太阳能多功能电动牙刷”专利无效的请求,理由是尽管其产品与专利产品相似,但该产品是根据从国外带来的样品自己改进设计的,且在2001年就研制出了第一批样品,2002年开始在市内试销,并提供县主管局的证明材料。因此认为,某市手电筒厂的专利产品“太阳能多功能电动牙刷”不符合我国《专利法》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另已知,专利被许可方即该市电动玩具厂在实施专利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通过实施专利已获利30万元。请问假如你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成员,该如何判定这起纠纷?

其他 2021-06-14 20: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的整个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专利许可使用,是许可方(即专利权人)将自己的专利使用权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使用,均需通过签订书面的方式予以认定。专利转让合同的成立,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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