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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于2020年4月30号通过相亲认识了我现在的老婆。接触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5月20日订婚,当时给了66000元的彩礼钱现金,回礼6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领的结婚证。过彩礼100000元。银行卡转账。加现金520元。这期间还有给女方买了三金一钻。钻石一万零六百元,三金加起来大概一万一千元左右。10月2号举办的婚礼,一直生活到现在,有同居。期间女方以各种没钱了借口理由跟我要钱,婚前女方跟我说她有外债10万元。说是做买卖赔的。后来有人跟我说她是抽烟喝酒赌博。当小三。并说她的外债是赌博输的。问她她却说是谈的对象,也不承认赌博输的钱。也没跟我说明我给她的彩礼钱和其他钱的去向。她只说还债了,却没向我证明。跟我说我管不着。说那是给她的彩礼钱。现在要离婚。我这个事情算什么情况?

离婚 2021-06-15 11:0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符合彩礼退还的条件,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总结起来即以下几条:
    1、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
    2、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3、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
    4、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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