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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1年8月11日以进入现在所在公司的做一名QC,公司于2004年8月10日和我签了一份合同,相关条款如下: 1、我当时的职位是品管部文员,合同上写的是月底薪1100月,全勤200元,每月公休3天。 2、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2004年8月10日起效。 2)、本合同终止条件按照甲方《行政人事手册》的“离职规定”。 3、乙方在供职期间,甲方会视工厂情况及乙方表现适当调整薪资。 在2006年2月,老板新开一家厂,我被调到新厂做中级QA,到2007年底为止,公司未与我签其他合同,我目前的职位是中级QA,底薪1800元/月,健康补贴100元/月,全勤88元/月。现在公司要求全体员工重新签合同,但薪资改为日薪,算法为1800除以30天即一天工资60元,每月上满22天以后的天数按200%计算工资,上班就有工资,不上班就没有钱,没有所谓的公休日和连法定节假日(以前包食宿,现在要扣270元/月)。请问: 1、如果我不签合同,我是否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有,如何计算? 2、按之前的合同,我的合同期限该怎样算呢? 3、公司变更薪资制度行为合法吗? 请给予帮助,谢谢!

其他 2009-07-27 18:0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安徽(阜阳)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袁仲达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 你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以30天计算工资违法。你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公司解除与你劳动合同的,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期限,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需变更,须经你的同意。你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如因你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日工资不能按30日计算。
  • 你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你在08年1月1日之前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如果你不签定合同,可以终止合同,但无权要求补偿金,但我觉得,好象你公司和你签定的第一个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啊,没有规定什么时候合同终止,公司按照30的平均日工资是违法的,应当按照22天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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