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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老家黑龙江出了一起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6日晚,我开车追尾了一辆农用三轮车,造成开农用车老人脊柱骨折,脊髓断裂,高位截瘫,住院两个多月,然后康复出院,5月24日老人出现呼吸问题,送医不治,老人1955年生人,在家务农,开的车是无牌无照的改装农用车,也没有路权,在路上行驶时靠右侧并且没有帖反光标识,对向大货车开远光造成我短时视力下降,形成追尾事故,期间我未超速也未酒驾,全部正常行驶。5月24日老人死亡后我回到老家协调此事,交警部门委托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尸检,但还没尸检时负责尸检的工作人员就说:这就是因为你车祸导致老人高位截瘫,在家休养时四只不能动,然后肺部感染造成呼吸衰竭死亡。然后让我签字,并同意不做病理,因我深知不做病理并且同意这个法医的说法将会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坚持做病理,并拒绝签字。现在迫切需要了解几个问题:1、死亡参与度做到多少才能免于刑事处罚?2、交通肇事70%责任和死亡原因比例能否叠加?3、出院时老人已经恢复正常身体机能,后续家属护理、自主购买呼吸机,出现感染和呼吸衰竭等症状,与我车祸能构成多大的因果关系?4、坚持做尸检报告是否对免除我刑事责任有利。

刑事辩护 2021-06-28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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