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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拒不执行判决罪,安阳市中级法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判决,发回重审,违反规定。2007年6月20日指定文峰区法院审理,2009年2月27日作出裁定:准许安阳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请问在被告人申请再审中,法院作出这样裁定合法吗?再审案件中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有法律依据吗?如何衔接《刑事再审案件公开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赔偿 2009-07-07 12: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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