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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朋友二人共同投资70万元,朋友出自30万,我出40万,用于租房子开饭馆,先期装修购买所有的设备及交房租押金(10万元)等已经将70万元全部投进去了,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我作为个体营业执照的法人,朋友和其爱人负责饭馆的日常经营管理采购及账目,我只是挂个法人的名,平时偶尔到饭馆去看看别的什么都不用我管。在经营了两个月以后,我发现和有人向我反映了一些问题,就想看看账目,朋友及丈夫极力反对就是不让看,在我坚决要求下,二人索性提出不干了,扔下饭馆走了,并且在我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饭馆的账上私自提走了7万元,最后账上只有零头6千多元了,没有办法,我只得把饭馆接过来继续经营。接下来的事情是我应接不暇的要帐的,房东限期要交房租,员工要开工资等,资不抵账,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得找下家把饭馆盘出去,这样可以少赔一点,而且我还是先通知了对方她也同意盘出去,再后来就不在露面了,我只好找到下家35万元将饭馆盘出去了。收回来的35万,一部分用于偿还他们在经营期间所欠的货款及水电煤等费用,一部分用于员工的工资。剩余的部分及前期他们从账上提走的7万元(除去正常的费用以外)我认为我们双方应该二一添作五,此合伙合作也就结束了。我这样做有问题吗?恳请您们给我一些指教。

其他 2009-07-07 15: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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