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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2009年4月初,雷XX以合伙做生意为名,从我这里骗取了一万元人民币,以转账的形式(有银行票据),但雷XX一直没有提及此事,且说做生意需要更多的钱。同年5月1日,又以生意需要为借口,让我出钱在郴州燕泉奇瑞店买了一辆黑色奇瑞轿车,价值六万六千六百元整。买车是用我的身份证上的户,车牌号为湘L,车一直是雷XX在使用,该车所有的证件都在车上,但从未提及与我合伙做生意的事。我一直打电话和雷水平联系,雷XX以各种借口推脱,后来打雷XX电话都关机。直到同年6月26日,我在苏仙桥二手车市场看到了我的车,才意识到被骗。

刑事辩护 2009-07-08 2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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