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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十一月份,由于特殊情况我去金山工作了12天(每天旱上4点岀门,到金山5点,到下午5,6点下班)这是10开始的,一天隔一天去金山,平时没去金山在单位上班(南桥镇),上了7天,工资是448o,加班费给了1000元,后来去找老板,我想给多少就多少,早的这个班又沒打卡,但是有证据,有证人,如果我用这个理由提岀辞职,能得到补偿金吗

其他 2021-07-05 15: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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