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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我是劳动派遣人员与第一家人才公司签订两年合同,时间为2008年12月8日—2010年12月7日,但在2009.2.26.第一家人才公司停止服务,由第二家人才公司接手,与我重新签合同时间为2009.2.25-2011.2.25.可是我从开始到现在都在这家公司上班,公司现在解除合同,这合同时间有变,我的工作期还能算一年吗?合同里要求两年有两个月试工期,现在一年是否补回一个月的试工期工资差价?能否享受就失业金?在线等!!!谢谢

其他 2009-12-23 10: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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