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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二股东于二00九年签订[合伙协议]因经营思路三人不能统-,在09年8月三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一合伙人承包经营,其他二合伙人每年拿合同规定承包费,于是由我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在2011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笫四条;乙方承包期间新增固定资产和技术革新等,甲方不予认可。笫五条;甲方共同财产[老厂和新厂]对外属甲方股东所共有,不作乙方承包范围内容,对内实际是由乙方承包,由乙方做任何处置[出租.生产.搬迁]。1;老厂因诸多不利因素我-直不能发挥效益。在二0--年五月我抓住机遇在外签订加工合同后向甲方提出搬迁老厂设备到外地加工生产。甲方一代表说;你搬到外地去可以,为了保征设备在承包期内完好回厂,需向甲方交纳12万人民币保证金,另一个甲方代表说;12万元保证金不要交因为你也是合伙人之一,你只要把2万元给我就可以了。因为甲方意见不能统一,我也不同意。导致我所签加工合同不能履行和老厂不能产生效率,直接也影响新厂生产,亏损严重。现在我向法院诉讼甲方违约,不交承包费并要甲方按承包合同陪偿。不知能否胜诉。

诉讼 2012-02-09 1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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