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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2021年6月10日离婚。前夫于2018年6月15日在某银行贷款10万元。2021年6月14日应还本金及利息。因没有按时还款,某银行6月23日将前夫和担保人起诉到法院。6月25日担保人将10万本金及利息代前夫归还银行,某银行6月28月撤诉。6月25日担保人将我和前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他代前夫已归还银行的1O万元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6月28日冻结了我和前夫的银行账户存款103078.8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我咨询一下,我与前夫已于6月10日离婚,担保人6月25日代还款后起诉我并冻结我银行账户存款有法律依据吗?我前夫贷款10万元用于他癌症晚期治疗费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怎么样答辩?谢谢!

离婚 2022-12-06 23:3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丈夫欠女方父母的钱,女方要离婚想讨回债务的,有权请求其返还借款,如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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