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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人于2011年7月不在肃南县承包水渠工程,在施工六天期间向原告三次借款12000元,(其中借支2000元,银行卡打入5000元,支付现金5000元),本人出具了一张借条,因当时说是浆砌渠,但我们到了施工地点,结果要我们用袋子背土被岸,还得到河里去检石头,尤其是那是牧区,地方上不让挖草场,每天都有人去阻止。这让我们很难施工。在干了五六天时,因工程不顺利,有部分工人索要工资走了,到了当天晚上剩余工人也都因工程不行相约要走。我也没办法,只好和他们一块过来了。回到家后我又在找人的时候,听说他们说工地上的发电机丢了,还有柴油丢了。也因他们这样的敲诈,我没有再带工人过去。他打电话要和我算账,应当时这面工程很紧,没及时呵他清算,到后来他打电话说要去算账,结果到了镇上,没见到本人,他派了两个人要把我拉到什么地方去,我们在镇派出所门口等了好久也不见他来,我就回来了。后来他将本人告到了法庭。要我清偿原告借款12000元。其中所产生费用民工工资:10840元(工日92个,工资120元),民工伙食费:92*20=1840元,怎么办?

其他 2012-02-24 17: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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