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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书上写明被告欠原告二笔借款,2011年10月27日借款60万用于经营宾馆,2011年10月29日再次借款30万元,一次性交付现金。庭审时法官问其事隔2天如何筹集到30万。原告改口称30万元不是一次性现金交付的,而是之前的债务累计。我想咨询下,这份还款计划书还能作为债务证明吗?原告和被告在上面共同签名,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其他 2021-07-16 13: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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