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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驾驶被告B的普通货车在09时10分由岭北往麻章方向,突然变更车道右转弯时与原告A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A、B受伤,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A、B被送往湛江***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原告家属多次联系被告A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但至今未果,严重影响治病效果,并造成欠缺医院巨额住院医疗费。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遂溪大队“公交认字[2012]第001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A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A负次要责任,原告B无责任。上述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是依照“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1年)”核计,由于被告至今未付过一分钱的医药费及有关赔偿,至使原告A、B受伤入院至今未能出院,不能工作。被告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A、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责任赔偿,判令被告B为该肇事车辆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2-02-11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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