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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俩白手起家,我买煤气花69元,姐买贺卡花112元。三年内盖了三次房子。砖与建筑费共9百店出,其余所有材料都是我爱人提供。我俩用业余时间做小买卖。用每天卖的钱批货。姐进货我在家卖货。经营一年后我俩每人月开一百元,逐渐三百,四百,八百。97年我俩起步,2001年姐下岗,我们继续共同经营商店,姐给我月开五百。经营期间我离店有两月,自行开店,姐送五千我没要。后来我们又一直合作直到2009年。后三年姐照顾她的外孙,我和母亲经营商店。我开五百元工资消费在我姐俩生活上了。后来我自己出来租房开店,原来的商店由姐继续经营,(我们原来的商店营业执照是她的名字,房子无房照)我自己开店后知道了每月的收入,觉得当时我们共同经营时,姐每月给我的工资不合理,我们共同经营给我的工资却连打工的都不如,我多年经营却没有积蓄,房与十余年利润都在姐手里。我想得到我应有的赔偿,但与姐协商无果。我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现事情已过两年,是否还受法律保护呢?

争议解决 2012-02-09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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