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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从事建筑施工租赁的,07年一个施工单位租赁了我的钢管和扣件,我们的租赁合同约定每个月按期结算当月的租赁费用,如不按期结算和退还物资的承租方要赔付违约金,但是并没有约定按多少比例赔付,如果其所租赁的物资丢失,损毁不能归还,按物资的市场价格赔付.因为对方的工程物资用量大,承租方找我作为担保人向其他租赁单位借租了部分物资,因为我和承租方的领导是朋友也有过合作,也就答应了.承租方承诺借租的物资也会按期支付租赁费用.可是,现在工程早已完工,承租方并没有履行合同和承诺,至今没有还清租赁的物资,而且还拖欠租赁费达14万.我两年来多次找其索要仍没有收获,后来对方甚至不接电话,拒不见面,致使我的物资被其他租赁单位扣押达7个月之久而无法租赁,给我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像我这种情况,合同法对违约金是怎样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多少,我被扣押的物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怎样赔付?

其他 2009-07-09 15: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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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请你立即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损失.否则时间过久,很难执行. 如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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