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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天津市郊区上班的职工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职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对交通事故审理,判决,职工亲属已经获得赔偿20万赔偿,同时经劳动局认定,职工属于工伤,经计算,工伤赔偿额为38万元,请问,职工亲属是否能另外再获得这38万元工伤赔偿款?

其他 2009-07-09 16: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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