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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1年3月25日在东莞阿希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入职,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未给我购买社保,并且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标明应当在每月7号发放工资,可实际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30号发放上月工资,现在我想辞职,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法第32条规定,不需公司批准即刻与公司终止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与我应得的工资?

其他 2021-07-23 11: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是可以的,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单位是必须要缴纳社保的,如果没有缴纳社保,你可以因此离职,而且要求补偿,如果你有需要帮助的地方可以找我们,我们会尽量帮你维权。
    【追问】请问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上说写的时间发放工资是不是属于拖欠工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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