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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高压线从我的房子上过,对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有伤害,郑州市政府(2011)20号文却有:“2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按照电力行业标准保障安全距离,被跨越建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说法?这与国家电力保护设施条例中的第21条相冲突,依据在哪?另外,高压线路跨越房屋环评对这危害,特别是电子辐磁没有严格规定吗?2008年以前的同样220kv电力线跨房都已经包赔了,现在国家不顾老百姓死活了吗?我想咨询以下贵律师上述问题,请给以详答。

其他 2015-03-19 11: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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