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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在网上买了一台收苞米车,不好使对方一推再推不给我处理。这个车一共是16500,是货到付款,但是电子凭证发票被发货人拿走了。我多次在我们双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都被驳回了,说我这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我有我卖车这个人微信在微信上他从我要了地址之后给我发的货,法院驳回我理由说不属于合同履行地,然后我没有书面合同。请问我这种方式网上买车在我们双城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其他 2021-07-26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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