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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源借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源利息及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时间2020年5月2日,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每个月工资直接被划走,请问24%的利息计算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未约定还款顺序是先还利息还是本金

其他 2021-07-28 0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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