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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股东想退股,需要做什么

其他 2021-08-03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三种方式可以作为股东退股的选择。一是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应当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票,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末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是对于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情形,即在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的,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的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以上三项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该股东股权。三是公司出现解散的事由,进行财产清算。
  •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需要找别的股东收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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