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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拟用公司(简称甲方)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与一自然人(简称乙方)提供资金的合作伙伴,合作建造房屋(假如一切手续齐全),公司分得的房屋主要用于出租。请问:甲方是否要就分得房屋交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乙方是否要就分得的房屋交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谢谢各位资深人事的指导。

其他 2009-07-10 0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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