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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A、B、C三家香港公司按照4:3:3的股权比例在港成立了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并以此作为平台下设了若干子公司和有限合伙基金(全部设立完毕)。但现在A公司以B公司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其内部条件为由,要求撤销所有设立的公司,请问A公司单方面的做法给B和C公司带来的损失,是否能找A公司索偿?当前三方没有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但我有A公司内部对合作搭建基金的决议、请示等文件,我是C公司代表,前后商谈合作和搭建基金花了一年多时间,我们是遭受损失的一方,想起诉A公司的这种单方面行为。

其他 2021-08-13 16: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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