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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公司近日收到仲裁通知,我公司与B公司2016年签了合同,向B公司购买零部件,之后B公司与C公司签融资合同,合同内容约定把我公司需付给B公司的货款转让给C公司,并且签订三方协议。还提供了2018年我公司盖公章回执给B公司的应收款项转让通知书(把费用支付到指定账户)。因B公司到期未偿还给C公司融资的款项,被C公司告,并把我公司强加未被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C公司6000多万元的融资款项。经我公司自查,我公司与B公司的货款都正常支付,截止今年3月底,所剩货款仅为30几万。上述所提的合同、协议均为对方伪造的。但2018年我公司所回执的应收款项转让通知书可能是真的印章(但尚未查明)。上述情况,就算这两份回执单是真实的,但基于此前相关合同协议均属伪造,那这回执单是否也不能生效?如果这回执单确实是我公司所盖公章,当时公章申请人如果未经上级签批,那公章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其他 2019-05-19 2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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