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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新单位入职至今近5个月,劳动合同上有写明试用期1-3个月以及岗位、工作地点,3个月试用期满的时候我按制度规定提交转正流程申请,流程至今未审批通过,因此转正当月仍按试用期薪资给我发放,说等转正再补齐工资。一周前公司与我沟通(无书面通知书),拟按延长试用期且无赔偿金额与我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根据国家劳动法,公司应当按什么标准对我进行补偿呢?谢谢!

其他 2021-08-21 20: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解决在这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三个方面来处理:一是如果双方对劳动报酬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如果没有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或者拒绝为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均视为劳动者符合试用期的规定,已经自动转正。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法解除。你的情况构成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赔偿金,即半月工资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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