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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大庆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我叫田晓波。我与大庆市华骏公司合同纠纷,法院审判编号是(2018)黑民申3526号,我有民事裁定书一份,里面有内容如下:“国务院先后出台的有关文件对案涉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系从国家取得,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因本案纠纷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发展等问题,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而不宜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调整 。”出租车公司对我拖欠承包费一案诉讼至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法院以民事诉讼(即双方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为理由给我做出了判决 ,与省高法的判决相违背,请问我应当如何做出反应 ,请您予以解答 ,谢谢 。

其他 2021-08-21 2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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