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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陈海杰系原告人陈启攵南与刘远梅夫妇的独生子,二原告人之子于2003年中旬开始到广东省东莞市祥兴木艺制品厂打工,并常年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事发前由因受害人的工友马玉亮之妻与被告人杨兵发生纠纷,受到欺侮。于是在2009年3月2日受害人和其他几个工友应马玉亮夫妇二人的邀约,到被告人工作单位(大岭山镇杨屋村君山科技园门口)的大门外,为其协调处理纠纷,当日19时20分许,另一受害人先上前找被告人杨兵理论,被被告人杨兵致伤倒地,然后受害人陈海杰又上前去劝解,结果被告人用锐器凶残地向受害人陈海杰的右胸刺去,导致受害人陈海杰当场死亡。 请问:对与陈海杰和另一受害人的死: ①造事人马玉亮夫妇二人应承担什么责任?能否起诉二人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②陈海杰的老板及马玉亮夫妇二人的叔父马乐彬应承担什么责任?能否起诉马乐彬承担民事经济赔偿责任?

其他 2009-07-11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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