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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保险公司的保户,我的车牌照是吉A***3濠沃自卸车,我于2010年11月5日在吉林省**市**保险公司入保,保险范围是全险,附加险,自然险和自然无计免赔险。在2011年10月22日我的车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正常行驶因轮胎高温高热自然燃烧引致全车烧毁,当时在当地消防已报火警,火警已出具火因证明,证明我车是自然燃烧,非人为原因造成燃烧。在当地**保险公司也已经出现场,证明我车是自然燃烧的,现在吉林省长春市**保险公司不给理赔,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不知道是我没给钱还是因为我不认识有头有脸的人。我本是农民,为了生活我无从选择,谁都知道开大车有一定风险,但为了家里的孩子,老人只能拼命。现在吉林省长春市**公司不给我理赔,我无法正常工作,以致家里生活窘迫,孩子无法正常上学,借的钱也无法归还,现在我的外债还有很多无法还。只求,市长能给老百姓一个公道,让我可以正常工作,保证家人温饱,把外债早日还上,希望,市长可以严加调查,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在此携全家老小感谢您的大恩大德,无以为报!!

其他 2018-05-27 17: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是两年,事故导致财物损失诉讼时效也就两年,如果对方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可以不受理的,即使法院受理,也会由保险公司应诉,不需要您个人承担。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交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了,您只需要与您的保险公司保持沟通即可。
  • 交强险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康复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医疗费又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a16),具体表述为: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准备证据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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