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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投资入股办学校(属私人办学),学校于2007年6月解散。与学校签协议时,协议中没有分红的相关条款。学校解散后变卖产及结算后,制定的分配方案是:每个股东分得宅基地一块,股金按日计息,付本金及利息。因有几个股东是2005年才入的股,按以上方案分红的话,与老股东分得的金额差距较大,他们认为应平均分配,不论入股时间早晚。而老股东认为前面的股东的资金是用于建校及还贷,创造价值,理应按资金的时间价值得到利益,即相应的利息,分红应按股东投资的本利和占总投资的比例分配。请问后者的分红方案合理吗?

其他 2008-04-25 1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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