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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因与梅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老板余某隆相识,没跟公司签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由我们自带材料、人工给医院(平远县人民医院、平远县东石镇中心卫生院、差干镇卫生院、平远县慢性病防治站)做信息管理系统、护士站等一些设施。共计有二十多万元,完工后结算。完工使用一年多后,几经催促,余某隆以经济紧张为由,于2011年8月给我们写了欠条,以后就无法联系他了。后来医院才告诉我们,这些项目是隆鑫公司捐赠的,有捐赠协议。至今快两年了,材料工资没拿到。老板失踪了,找医院,医院不认,没办法,2012年1月19日我们去信访办,信访办又叫我们去卫生局协商,2012年1月20日,在卫生局,为了过年,我们违心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不再向县政府,县卫生局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提出解决剩余款要求)才换来2万元。如果到法院起诉,卫生局、医院可否列为被告。余某隆的欠条、余某隆跟医院签的捐赠协议、我们跟卫生局写的保证书这些能不能作为证据?谢谢

离婚 2012-02-16 15: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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