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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到期日是12月28日,今天下午,单位以经济形势不好为由裁员,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准备好“经济补偿协议”让我签字,协议内容大体为:补偿N+1个月工资,N月工资基数为前十二个月工资平均值(除去保险、个税等),1为代通知金(基数为基本工资);我以5明天再签字为由拒绝签字,可公司人事说:你签不签字,今天都是你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要求我交出工卡,并说你可以保留上诉的权利。 我不知道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经济补偿金的算法是否准确? 像这种情况,我是否能够要求单位按N+2赔付? 另外一个问题,天津市的赔付月工资是否有上限? 急盼得到您的帮助,多谢多谢!

争议解决 2009-07-13 13: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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