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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兄妹五人,其母97年生前在本村分的集体土地0.61亩,村中规定在本村先交钱再抓号分土地,其他兄妹四人不要,土地在甲的名下由甲缴纳土地承包费,由其管理,其母去世后,其土地继续由甲种植管理,甲母去世后的一年后,该地被政府征用,土地赔偿款15000元,甲的兄妹四人无人过问,在甲母去世后的三年之际,甲的兄妹四人提出要法定继承该承包地的土地赔偿款。问:该承包地的土地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其兄妹四人的请求合理吗?

诉讼 2012-02-18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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