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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河南部分地方的少数村镇老人去世后,儿子仍然拥有他(她)的土地,就是儿子以已去世父母的名义占有集体的土地,女儿嫁出去后也是一样,父母仍然以他(她)的名义占有集体的土地,当然他女儿嫁到别村也没有得到应得的土地,他们的理论是土地政策30年不变,这样以来就造成很多刚结婚生子的人老婆孩子都没有土地,请问这种现象是否合理?真有这样的土地政策吗?还是部分人错误理解了国家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请精通这方面的律师帮忙,谢谢!

仲裁 2009-07-13 1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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