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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1月1日,夫妻有俩个商店,因家庭矛盾妻子预目以分割开经营管理为理由,说分割开经营管理。误导我写了个协议书标提是“财产分割书”内容写的是那个商店由谁经营管理,然后到八月份妻子又提议,把我的商店撤了(因我的商店房子是租的)货都拉回妻子商店和为一体。然后离婚,一审妻子把我写的协议拿出来她说:“这就是我在2004年1月1号我提出离婚时写的财产分割书,她又说我们夫妻财产已分完”一审法院判决财产分割书有效准于离婚,二百万家产我一点没分着。造成我身无住所,又没生活来源困境。中院又维持原判,中院再审就把一二审撤了,说一二审依法无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结果一二审还是维持原判。我又申诉内蒙高院,高院又驳回了。我又到北京最高院,最高院不给立案。本案协议书标题写的财产分割书,但内容是由谁经营管理,分割的是经营管理权,不是产权分割。法院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现在三级法院对本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归谁所有”判的,夫妻协议内容是“由谁经营管理”所以三级法院在本案适用法律重大错误。我已上诉申诉九年,现在我想再到内蒙高院申请再审,现请各位律师给于明示。我先谢谢您了

争议解决 2012-02-20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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