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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一13岁男童,路经一重修水库.该水库无任何防护措施,无任何醒目警示标志

诉讼 2009-07-13 22: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作为危险设施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或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最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不力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武汉王建峰律师
  • 可以要求水库的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欢迎电话或当面咨询武汉张律师
  • 由于该水库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明显属于管理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时男童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为其监护人也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 水库的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未公示警示的过错责任,作为未成年的家长法定监护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专业律师。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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