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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将工作时间改为每天12个小时,要修改劳动合同,怎么修改合适

其他 2020-06-04 18:5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 员工可以放弃签劳动合同吗?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劳动者拒绝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不满一年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1、公司单方面修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赔偿,因为没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是未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修改的合同条款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详细可联系我。你方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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