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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6年5月份到一家房地产公司上班,直到2011年11月份,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过劳动合同,也未交纳过任何保险,11年11月份,公司领导以口头形式通知我离职,并于当月停发了我的工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表由公司财务掌握,目前我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公司的工牌,入职时间表以及以往同事的证明,工资标准已三年左右未变被通知离职前工资为5000元/月,期间我曾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相关离职的补偿事宜,但公司领导要求我向公司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方补偿我六年月工资,我查阅了相关劳动法规定,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想咨询一下如果要求补偿应该怎么去做?劳动仲裁及聘请律师维权的相关费用如何计算?还望百忙之中告知为感!

合同纠纷 2012-02-22 20: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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