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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07年我与前妻离婚,法院判决给我60平米无照房,08年我家动迁,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协议,因本人文化低,开发商的人在乙方一栏签上了我前妻儿子的名字,让我在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事后我发现不对,故未搬家,后来开发商的律师也认为合同主体不合格,就又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因涉及过渡费就将合同日期仍写为第一份合同的日期,第一份合同被开发商收回。但是,等到楼房交钥匙的时候,开发商却让我交两份合同的差价款,说两份合同都有效。请问律师朋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诈骗啊?请给详细解答!万分感谢!!!

其他 2012-02-22 2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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