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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儿林*由女方抚养,暂定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50元(以后可以根据当时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文化路75号房租收入再商定,以双方共同协商另签补充协议为准),孩子的学费、医药费、教育保险费由林**承担50%;韦**承担50%;林**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律师您好,我和前夫于2006年6月15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不久,前夫就变卖离婚后分割给他的资产到外地去做生意(在我们结婚期间共同生活的当地,他也一直做生意),从不回来看望孩子,更不告诉我们他的行踪、地址。将身份证迁往外地换了新号码也不告诉我和孩子,只留有一个移动号码跟我们联系。自2009年1月1日以来,该由他给付孩子的费用,他分文未给付,我多次打电话跟他协商,他一直未给。并说他没有钱,无法给孩子生活费、学费。也不回来配合我办理有关手续。 我该怎么办?不指望前夫兑现,但至少要走合法、有效途径声明该事实。谢谢律师。

案件执行 2009-07-14 2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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