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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2年3月入职于现在公司,到今天已有快十年的时间。可前些天,公司于2008年1月新劳法颁布之后为了规避劳动补偿而跟我们改签为的四年一签的合同期将满,书面通知本人于本月底将不在续签合同,也意味着做完这个月我就会被公司扫地出门。对于公司如此冷血的做法我无比气愤和不甘。好不夸张的说,在这家公司十年,也就是我这一生中最好的时光都给了它,可等到现在人老珠黄时,老板却把我们像扔垃圾一样扔出街。鉴于公司如些无情刻溥,本人也想尽可能给自己讨回个一个公道,在此我想问一下各位大律师,公司在2008年以前并未帮我们这些员工购买相关基本社保,现在将要离职的我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要其补交本人于2002年入职之日起至2008年的社保金呢?万分感谢各位!有烦各位帮帮我们这些可怜打工者!

其他 2012-02-23 16: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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