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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是本案的第三人,合法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抵押担保 2021-09-25 07:57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原告起诉被告,法院受理后,经审查,通知王某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王某与被告系亲戚,故亦委托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参与诉讼。 分歧:本案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律师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部令第11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被告,广义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原、被告,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从广义上理解,该办法的规定包涵了第三人,即律师不得同时担任原告与被告、或者原、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故本案中肖律师不应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办法的规定应从狭义上理解,仅指律师不得担任原告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另对于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时,应区分具体的情况。即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本诉中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故是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与被告不是相对方的当事人,可委托与被告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同意肖律师担任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实践中,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有着独立的诉讼请求, 即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独立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必须以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 故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应委托与原告或被告同一个代理人参与诉讼。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后,在诉讼中扮演辅助参加人的角色。所谓辅助参加,是指第三人通过陈述意见、提供证据和参加辩论等活动,支持与己存在另一法律关系的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主张。第三人之所以辅助该方当事人,是因为二者对诉讼的胜败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中不是对立的诉讼关系,而是一种辅助、附随关系,故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辅助的该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同一代理人参与诉讼。故本案中肖律师即可以担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担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
  • 您好, 被告的委托人作为第三人 是原告带三人 还是被告第三人。
  • 你好,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是哪一种呢?
  • 你好,可以对此提出异议的。
  • 您好 被告的委托人作为第三人 是原告带三人 还是被告第三人
  • 您好,具体问题详细说明一下给您分析
  • 如果对方同意,可以委托
    【追问】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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