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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自2013年起与当地一国有企业连续签定了2次分别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自此公司未和我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2021年9月23日。公司找我谈,要求要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要么改签为劳务派遣合同,请问一下,公司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我该如何维权?

劳务派遣 2022-12-03 17:5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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