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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我签定了承包地占地协议,我同意将承包地以每亩每年1200元交由村委会作为发展经济用地。但是村委会将我的承包地改变用途,在承包地上修建永久性区级生态公园输水渠道。因此我个人出面劝阻施工队不准在我的承包地上修建永久性水渠,他们让派出所把我叫到所里询问后被公安局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为由,对我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当场执行。公安局这样做对吗? 上级行政复议不支持我,我该怎么办?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诉讼 2008-01-25 1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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