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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1998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地建了两个大棚。2011年政府征用土地建设泥石流安置小区。这块地是我们屯里最好的地土地价格一点八万元每亩。大棚这几年由于家人身体原因没干政府以废弃棚为由就补偿两万元。当初签的合同是三十年。合同在村政府手里征地时村里说合同是十五年的原合同也没找到所以就补了三年的钱应为合同还有三年到期其余的钱都给老百姓分了我想问村里这么做合理合法吗?我应该咋做?

其他 2012-02-29 10: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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