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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企业改改制下岗的职工,现在九江信华城市广场3号楼过道小商品街的经营户.在招商时,九江信华(集团)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信华城市广场分公司不与我们签署合同和管理协议,只是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可以转让并以其公司的信誉和诚信保证不会做出让我们经营户不愿意看到的事情,该公司在故意含糊和隐瞒条款的情况下让我们与其签订合同意向书,收取租凭保证金一万元以及进场装修费用和押金,并诱使我们花费人力物力财力进场经营,达到其骗取和我们不平等谈判的筹码和其骗财的目的.在我们从3月4日开始经营后,最近该公司发出公函,以我们经营户没有按规定时间经营,发布转让信息,不与其签订<<小商品街经营管理协议>>为由,终止与我们的合作.由于该公司单方面制定合同的一些霸王条款,明显违背合同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我们识破了该公司欺诈行为,我们与该公司无法就合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们与该公司合作彻底失去了信心,我们正式发出了要求书要求退回保证金等费用并补偿损失,起初该公司强硬拒不给我们退租凭保证金.经我们再三交涉,其工作人员只头上答应退钱,但现在故意以需要走我们不能接受的程序为借口拒绝退钱

争议解决 2008-04-22 09: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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