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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认定盗窃数额标准

刑事辩护 2012-02-29 05: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数额较大为1000元,巨大为10000元,特别巨大是50000元。建议你补充具体案情,再为你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
  • 数额较大以盗窃数额满1000元为起点。
  • 重要是是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犯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跟均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每增加三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一年内入室盗窃或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法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采取破坏性受到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流窜盗窃作案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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