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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员工签定的是无固定工时的合同。按照规定周一到周六必须每天上班8H才能拿到制定的底薪工资。2012年1月份期间1月15日至1月29日为春节放假,员工的实际上班天数是14天。现在公司给员工计算工资的方法是:实发工资=底薪/23天(31天-4个周日-4个法定节假日)*14天。员工询问为何未补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时,公司是这样回答,核算公式里的正班天数已经把不上班的天当选扣除了,就等于享有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这种说法合理吗?以这种情情况,怎样计算才合理呢?

其他 2012-02-29 14: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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