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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诉企业兼并的案件 1.2003年起诉合同纠纷,2004年是中法作出民初字289民事判决书。 2.当事人不服上诉省高法,2005年省高法作出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 3.2006年12月27日市中法作出民初字119号判决书。 4.当事人仍不服,上诉省高法2007年11年25日省高法作出28号民事裁定书(故上诉人未出庭按自动撤诉处理维持市中法2006民初119号判决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5.2008年3月中法执行立案 6.2010年10月22日作出民监字17号裁定,审委会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 7.2010年12月7日中法作出民再字65号民事裁定裁定书(撤销本院2005民初字119号判决)

其他 2012-03-01 1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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