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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公司中,老板口头承诺,并且在合同中标明当月的工资当月结算发放。我于2月28日提出以网络通信工具递交了离职申请于3月1日正式离职,老板承诺做好交接工作就可办理离职手续。于2月29日先已完成交接工作,同时此日也是工资发放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老板不按照合同上所注明准时月尾发工资,而我3月1日不正常上班的话(也就是离职了),现公司还拖欠我一月份的工资的40%,与二月份的全额工资,现咨询怎样讨回? 以下证据可证明我此公司工作: 1.劳动合同(没有盖骑缝章但有公章,当时签订是为了应付购买社保事宜)。 2.社保记录,医保记录。(当地劳动保障局具有公司为我购买社保的记录,还有我使用医保购买药品的小票(小票上有公司抬头)。 3.工资条:公司给予我的工资数额(里面记录基本工资,补贴,社保记录等)

仲裁 2012-02-29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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